甘肃矿区商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主体执法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3、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5、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畜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取缔擅自屠宰生猪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2.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法律依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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