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公安局消防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条
2、《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公众聚集的场所消防安全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2、举办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25项)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4、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5、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大型物资展销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处罚种类:停止举办、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7、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8、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9、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1)(2)(3)返回首页

   
   
您当前是: 位访客
Cpyright ©2004-2008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版权所有
网站站长:刘占东 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一号  电话:8485456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62号(长青大厦三楼)邮编:730030
陇ICP备05003511号 技术支持:甘肃政通法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mail:gsfzb@gsfzb.gov.cn
电话:0931-4567777     传真:0931-4567358
留下您的意见....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