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6、《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7、《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8、《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9、《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
1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51项)
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3、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5、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6、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7、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8、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9、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10、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11、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1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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